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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9 13:49:35 来源:管理员

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及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并参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是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认为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决定调查处理本应由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是指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对市(州)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并统一向社会公示等方式,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州)政府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安办可以提请省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处理:

        (一)案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接到举报,可能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情形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同一企业在24个月内,发生的第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企业在被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企业被省政府安委会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省政府安办认为有必要提请省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处理的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省政府安委会可以对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一次死亡5-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也可以挂牌督办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省政府安委会对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因下列非法违法情形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接受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跟踪督办: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省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重点挂牌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市(州)政府安委会应当自接到重点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督办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安办。重点挂牌督办其余程序与挂牌督办相同。

        第六条 省政府安办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掌握重点挂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省政府安办向有关市(州)政府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市(州)政府安办应当加强与省政府安办的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督办建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安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省政府安办要建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台帐,准确掌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信息,及时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下达督办通知。挂牌督办建议经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省政府安委会向市(州)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级媒体、省政府网站或者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

        (三)落实督办要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州)政府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挂牌督办通知的要求,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市(州)政府安委会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报省政府安办书面征求意见。

        (四)回复指导意见。省政府安办自收到市(州)政府安委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采取会议或者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由省政府安办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后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对案情复杂、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拟调整党政纪处分意见的,省政府安办会同监察厅、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并将指导意见书面反馈市(州)政府安委会。

        (五)研究批复。市(州)政府应根据省政府安办提出的指导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如处理决定与省政府安办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市(州)政府应在研究后将情况和理由向省政府安办作出说明,征得同意后正式发文批复,并在本市(州)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落实批复要求。市(州)政府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后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任追究,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州)政府安委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省政府安办备案;3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报省政府安办和省监察厅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省政府安办、省监察厅和省检察院备案。

        (七)解除挂牌。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安办认为有关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结果达到要求的,由省政府安委会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挂牌督办工作终结;省政府安办认为未达到督办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市(州)政府达不到要求的具体事项,有关市(州)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省政府安办应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在省内媒体或者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落实的,由省政府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调查和督办要求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省政府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理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媒体或者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省级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办法由市(州)政府安委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政府安委会2013年10月19日印发的《四川省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川安委〔201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