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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利用行业协会章程行垄断之实
发布时间:2018-11-13 00:00:00 来源:

本案涉及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由外地批发商向某地零售商供应烟花爆竹,会受到程序和成本上的制约。本案相关市场应确定为某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某市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有且仅有被告一至六。被告一至六发起设立被告七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符合安全生产法建立行业自制机制的规定。该行业协会章程以及涉案《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就规定内容看并未排除、限制竞争。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七被告存在垄断行为,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市烟花爆竹零售商业主。该市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商共六家即被告一至六。2011年4月,被告一至六作为主要发起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六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成立被告七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2011年8月,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出《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第一条第4款规定,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应从协会成员单位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其他途径进货,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以确保产品质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两原告认为七被告存在垄断行为,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被告一至六成立的被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构成垄断;确认被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章程以及《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无效等等。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宋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外地批发商向某市零售商供应烟花爆竹,有着程序和成本上的制约,涉案市场范围应限定为某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

某市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有且仅有被告一至六。被告一至六发起设立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行业自制机制的规定。且从被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章程内容看,并未排除、限制竞争。而该协会《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要求,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应从该协会成员单位批发公司进货,其本身不能视为构成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营者集中。

 

原告主张被告一至六利用上述行业协会章程和《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的相关规定行垄断之实,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说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慧岚



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难点在于对相关市场范围的确定以及对被诉垄断行为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结合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而对垄断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需考察其是否具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个重要因素之一。

本案涉及对烟花爆竹这一特殊行业的垄断行为的判断。国家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营销均有严格的限制,此种限制涉及到社会公众安全。因此在本案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成立与否时,不能忽视行政法规对该领域市场行为的限定,既要保护竞争,亦不能忽视公共安全。当然,行业协会也应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有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