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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八起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6 00:00:00 来源:中国烟花爆竹协会

  为深入推进萍乡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萍乡市公布了近期以来全市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的典型案例,以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切实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萍乡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底板。


  案例一:萍乡市某出口花炮厂违规销售案

  基本情况:2024年2月21日,萍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交案件线索,上栗县某出口花炮厂存在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在销售烟花爆竹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协议、产品流向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非法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7项的裁量标准,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栗县某玩具烟花制造公司擅自使用违禁药物生产案

  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1日,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栗县某玩具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关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改变产品生产工艺,砂炮产品“蓝星林”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包含剧毒危化品“叠氮化钠”,且不具备使用和储存该危化品的基本安全条件的问题,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76项的规定,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并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上栗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收购非法产品案

  基本情况:2023年11月8日上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上栗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向非法生产点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经上栗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霹雳星);2.成品库中将违禁产品(霹雳星)与其它烟花爆竹产品混存;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栗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0.26万元,合并处人民币9.8万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0.06万元;3.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


  案例四:邓某等人使用货车非法生产案

  基本情况:2023 年12月份以来,邓某、黎某、李某、易某,在不具备任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合伙组织并雇请吴某等人在一辆货车车厢中,从事“西炮”非法生产一条龙作业。2024年1月3日,吴某等人再次在该货车车厢中非法生产时,被上栗县金山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工作人员在该货车车厢中发现一黑色脚盆内有疑似硝的银灰色粉未物质。经鉴定,脚盆内的银灰色粉末为烟火药,烟火药重量为 6680g。处理结果:邓某、黎某、李某、易某、吴某五人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陈某春非法经营案

  基本情况:2023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春购进半成品“西炮”运输到湘东区荷尧镇刘某和家中进行包装,在邻省购买包装所需原材料后,邀请王某、黎某花、兰某林等人在刘某和家中进行包装作业(品名“糖果烟花”),后出售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共计7.2万元,从邻省购买水母烟花(品名“步惊云”)出售共计1.72万元。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经营烟花爆竹。2024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春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六:黎某区非法经营案

  基本情况:自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黎某区在市场购买圆形塑料管、包装纸、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并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引火线等原材料,在上栗县东源乡等地非法生产名为“金银满地”的小产品烟花,涉案价值共计 8.5万余元。后来黎某区将这些产品销售到上栗县、浏阳市等地的正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非法获利1.5万余元。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经营烟花爆竹,2024年1月16日,黎某区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七:黎某军非法经营案

  基本情况:黎某军自2022年4月份以来,在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从邻省市场购买半成品硝饼,通过发下手至杨某芳、龙某红等上栗村民,由这些村民在各自家中进行非法加工。黎某军通过非法生产、经营小型烟花,无证销售涉案金额达10万元,并从中获利5万余元。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3月30日黎某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目前,公安部门拟提请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黎某军批准逮捕。


  案例八:张某松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基本情况:2022年7、8月份,张某松通过他人购买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煤子粉、铝渣等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在上栗县金山镇某村的花炮退出企业某盛花炮厂内从事非法生产活动,2022年10月15日凌晨,张某松非法生产窝点被查获,公安部门在现场检查到疑似烟火药的银灰色粉末2桶,取样后送至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银灰色粉末物均为烟火药,共计重量约74.64kg。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0月12日,张某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已提请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松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