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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厅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09:58:54 来源:云南省应急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云应急办〔2022〕8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源头把住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安全许可工作,筑牢烟花爆竹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变更、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州(市)应急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延期申请材料后,要按照54号令规定,认真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对企业是否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变更、延期申请书上出具是否同意变更、延期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要明确,不得设置前提条件。

  (二)现场核查。省应急厅根据州(市)初审意见,成立由2名以上省厅工作人员、3名以上专家及州(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出具是否符合变更、延期条件等具有明确结论的书面专家核查意见,并由参加核查的省、市、县三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查发证。省应急厅根据初审及现场核查意见,进一步审查研究,并形成《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经省应急厅审核同意的,通过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打证程序”更新打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信息,并通知企业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批发企业

  (一)符合布点规划。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家设立,已有2家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县(市、区)不得再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3年内逐步整合到2家以内。因规划限制等原因不能设立批发企业的县(市、区),可将布点指标分配其他县(市、区),但该州(市)批发企业总数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区数量的2倍。

  (二)符合选点要求。批发企业注册地址包括展示场所不得设立在商品住房小区、经济适用小区、村民自建房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批发仓库不得设置在城市建成区。企业注册地址、展示场所、仓库应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

  (三)规范材料提交。批发企业换证(新办、变更、延期)时,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延期换证时,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图纸出具时间应在提交申请前6个月以内),以及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各级应急部门不得要求批发企业提交《安全评价报告》替代上述材料。

  (四)严格现场核查。批发企业新办、延期换证以及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州(市)应急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1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达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符合65号令第十四条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延期手续。

  (五)其他特殊情形。因土地、债务纠纷等特殊原因,批发企业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州(市)应急局应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以原有仓库申请恢复经营的,按照新设立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范围未变更、仓储设施未进行改、扩建的,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得用其他建构筑物改建为烟花爆竹仓库。

  三、零售单位

  (一)合理规划布局。为避免垄断经营,缓解供需矛盾,减少非法销售行为,各州(市)要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零售经营布点。对长期零售店选点困难的地方,可在春节等消费需求旺盛时段,以产品储存仓库、拼接式板房的形式设置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店、临时零售点均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严禁将布点指标分配到个人,凡达到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申请从事零售经营人数超过零售布点指标总量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公开考试等方式进行筛选。对原有经营户可采取信用积分管理的方式,对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销售专业燃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造成人员伤亡、拒不接受监察指令、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淘汰退出。

  (二)严格持证上岗。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销售点均按照“一人、一证、一点”要求进行申请,即:一位主要负责人只得申请一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且只能在同一地点经营。主要负责人(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人一致),必须经应急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有零售单位可按照“先岗后证”,主要负责人须在6个月以内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逾期按照不具备法定条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规范证照印制。各州(市)在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要严格按照应急部规定,在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打证程序”中,录入许可范围、经营地址、核定药量(零售场所要分别填写允许存放箱数和折合药量)等有关信息,并在“打证程序”中,使用符合要求应急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要求的防伪纸张,打印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54号令、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严格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审批。不得要求企业、零售经营户提交烟花爆竹行政许可所需材料清单以外的资料(已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审查、颁发安全许可证。

  (二)严把审查关口。严把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口,对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生产企业,不得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许可时,必须由2名以上县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委托给乡(镇、街道)、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批发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向本县级行政区域以外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向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未设立批发企业以及因受重大行政处罚、仓库改(扩)建等影响,无法保证烟花爆竹正常供应的地方,经州(市)应急局同意,可实施跨区域供货,供货的批发企业应是本州(市)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近1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市)应急局要加强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不具备法定安全条件颁发的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

  (五)严格执法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参与实际经营,涉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处罚并撤销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级应急部门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户。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