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级审查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晰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等相关要求,现就我省安全生产政务服务分类分级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煤矿。
1.煤矿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能源局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中煤矿新建、扩建项目,以及涉及井筒变动、按照煤与瓦斯突出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指冲击地压,低瓦斯或者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煤矿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非煤与瓦斯突出、未增划资源和灾害不升级的煤矿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
2.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国家能源局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中煤矿新建、扩建项目,以及涉及井筒变动、按照煤与瓦斯突出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指冲击地压,低瓦斯或者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煤矿改建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非煤与瓦斯突出、未增划资源和灾害不升级的煤矿改建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厅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应急管理厅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州)应急管理局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的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式样见附件1)。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
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以外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设计边坡高度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应急管理厅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及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州)应急管理局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现场核查。
(三)石油天然气。
1.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负责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厅负责企业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2亿立方米及以上、含硫天然气和跨市(州)、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企业年产2亿立方米以下2000万立方米及以上、跨县(市、区)、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企业年产2000万立方米以下、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应急管理部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应急管理厅负责石油天然气企业陆上采油(气)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石油天然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市(州)应急管理局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其他石油天然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四)金属冶炼。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危险化学品。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跨省(市、自治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市(州)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跨省(市、自治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市(州)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应急管理厅负责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生产剧毒化学品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市(州)应急管理局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六)烟花爆竹。
1.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应急管理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应急管理厅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安全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应急管理部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应急管理厅负责其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
应急管理厅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3.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市(州)应急管理局受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应急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央企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矿山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应急管理厅负责煤矿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二)公共服务事项。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级。
应急管理厅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级。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级。
(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危险化学品登记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负责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管理厅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见附件2)本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本部以外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本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3.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核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职尽责。各级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定安全就是最优质的营商环境理念,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政务服务质效,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四川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委托监督。各级要严格按照审查权限规范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审查人员配备和业务技能培训,用好专业支撑力量和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将本级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县级有关部门实施,但不得将省级委托事项再次进行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委托许可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应急管理厅,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三)加强衔接协调,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实施(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已受理事项由原审批机构继续办结。省、市、县三级要加强业务衔接,不得因事项调整影响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申办。属地政务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能的,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协作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审管有效衔接,确保工作不缺位、不断档。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