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五、承诺期限
发证机关应当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