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缘由
2018年2月9日(农历腊月24),即传统节日的小年当晚,湖南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村民熊万能,为了增添节日气氛在自家门前燃放了少许烟花。次日,大栗港镇五羊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一帮人来到熊万能家中,要求其缴纳1000元“罚款”,理由是其燃放烟花,违反了村规民约。熊万能感到莫明其妙,故不同意缴纳。
2月11日,村委会再次带领一帮人来到熊万能妻子经营的商铺,强行将其妻子带到镇司法所,并威胁熊万能的妻子,“如不缴纳罚款,就不能回家,店铺也不能开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熊万能被迫于2018年2月12日缴纳了1000元“罚款”。
状告村委会
事后,熊万能就此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予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村委会作为被告辩称:他村根据宪法制定的村规民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得到了全体村民的认可并进行了公示,而熊万能不听劝阻,他村根据村规民约收取的1000元“罚款”,实为收取熊万能的违约金,且熊万能是在通过村委的批评教育后,自己主动交纳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熊万能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理由各自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认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0日,五羊坪村委发布“关于在五羊坪村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禁止毒鱼药鱼电鱼的通告”,随后逐一送达给本村每户村民,原告母亲亦在“通告”上签字。2018年2月9日晚, 原告不听村委干部的劝阻,执意在自家门口燃放了2个烟花。2018 年2月12日,被告收取原告“违反村规民约燃放烟花处罚款” 1000元。
法院判决
2018年7月30日,本案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撤消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被告立即退还1000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五羊坪村委发布的“关于在五羊坪村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禁止毒鱼药鱼电鱼的通告”,虽然某些文字表述不清、某些内容不规范,但初衷是为了移风易俗,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保证本村居民安居乐业,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念。五羊坪村委为此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但村规民约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处罚权只能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村民委员会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故该“通告”上关于“罚款”的表述不当,应予纠正。
五羊坪村委辩称其收取的“罚款”实为“违约金”的主张,因该“通告”是五羊坪村委的“决定”而非与村民的约定,故其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烟花的行为,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管理,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被告可以通过文明宣教因势利导、批评教育,不能超越职权对其处罚。
为桃江县人民法院点赞!为熊万能依法维权的勇气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