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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民爆和烟花爆竹产品)
发布时间:2024-01-25 15:00:00 来源:国家发改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民爆和烟花爆竹产品部分)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实力、创新力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形成了规模优势、体系优势和部分领域领先优势,有力支撑了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我国大国地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面临深刻调整,我国产业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部署,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

  《目录(2024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目录(2024年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构建具有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特征和符合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要求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政策导向是:

  一是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持续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不断引领产业向中高端跃升。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和优化升级,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转变。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二是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先进产能比例,有效扩大优质供给。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构建产业发展新引擎。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和提高粮食、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三是在关系安全发展的领域加快补齐短板。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积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四是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请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制订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市场监管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依法依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一类  鼓励类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

  鼓励类目录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关键领域,重点鼓励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对行业发展作用有限、发展水平不再先进的事项,不再列入鼓励类。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民爆和烟花爆竹产品

  1.工业炸药:安全环保节能型工业炸药及无雷管感度的散装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方式,采用乳胶基质集中制备、远程配送的现场混装生产方式,地下矿山、大型硐室、公路铁路隧道等工程应用现场混装炸药技术,民爆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退役火(炸)药在工业炸药中的应用,特殊用途炸药,工业炸药智能化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工业炸药无人化车间,生产线在线监测、故障自诊断技术,现场混装生产方式的高精度装药计量技术、在线参数检测技术,现场混装生产方式全流程智能化管控平台,生产、销售(包括仓储)的信息化、可视化智能网络监管平台,废危险物料及不合格品安全、环保回收再利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2.工业雷管:新型起爆器材,数码电子雷管,工业雷管成品防殉爆安全技术和基础雷管集约化生产、远程配送安全包装方式,数码电子雷管的电子引火元件(含电子控制模块和点火元件)集中生产远程配送模式,装药量系列化的工业导爆索,高危生产工序的模块化、自动化、连续化设备,安全环保型的废品(料)销毁处理装备,火工药剂、产品的智能化生产工艺和装备,工业雷管生产线无人化车间,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工艺参数、人、机、料、环等数据的自动采集、存储和溯源分析系统,无职业危害、安全环保、信息化程度高的产品性能检测方法,工业导爆索生产过程炸药添加药、收线、盘卷、封尾、包装的自动化装备

  3.智能生产装备和技术:起爆具生产工艺自动化;可定期失效的稳定可控的震源药柱产品,含水炸药等在震源药柱中的应用;系列化、通用化的射孔弹产品;可靠、多样、高效、环保的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工艺流程数据可视、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安全参数自动检测的工业炸药制品生产工艺;起爆具制造中,本质安全水平高,连续化、智能化的熔化、混药、浇注、退模等工序的工艺装备;震源药柱自动装药、自动装配的工艺装备;射孔弹自动装药、自动压制的工艺装备

  4.自动安全生产线:危险工房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大于3人的工业炸药生产线;起爆具生产实现智能化,熔混注工房无固定作业人员,单个退模检验包装工房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大于5人(含)的生产线;震源药柱生产实现连续化、自动化、信息化、柔性化的智能制造,1.1级单个危险工房操作人员人数不大于5人的生产线;射孔弹生产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危险工房操作人员人数不大于6人的生产线;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生产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危险工房操作人员人数不大于5人的生产线;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等烟火信息弹制造实现药剂制备、装药工序的自动化,装配工序的机械化,人机隔离,危险工房操作人员人数不大于5人的生产线;单条生产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总数不大于3人、单个工业雷管装配工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总数不大于6人的工业雷管装配生产线

  5.烟花爆竹:钝感烟火药、无(微)烟烟火药、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自动化智能化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生产线

 

第二类  限制类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制类管理。

  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十五、民爆和烟花爆竹产品

  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

  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

  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

  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5.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人数大于5人的炸药生产线

  6.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大于9人的炸药制品生产线

  7.与雷管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员)大于5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

  8.许可产能为年产12000吨及以下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线

  9.未实现人药隔离作业的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

 

第三类  淘汰类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已经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在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和“死灰复燃”风险、已经有明确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不再列入淘汰类。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基准水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项目,以及对所生产产品设备能效未达到最新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中准入水平或未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最低要求的项目,参照淘汰类管理。

  淘汰类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淘汰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五)民爆和烟花爆竹产品

  1.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

  2.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

  3.小直径手工单头炸药装药机

  4.轴承包覆在药剂中的混药、输送等炸药设备

  5.起爆药干燥工序采用蒸汽烘房干燥的工艺

  6.延期元件(体)制造工序采用手工装药的工艺

  7.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工艺

  8.导爆管制造工序加药装置无可靠防爆设施的生产线

  9.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10.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导爆索生产线

  11.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

  12.起爆药生产废水达不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 14470.2)要求排放的生产工艺

  13.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14.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15.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炸药设备

  16.全电阻极差大于1.5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17.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18.全电阻极差大于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工艺

  19.工序间无可靠防传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线

  20.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线

  21.最大不发火电流小于0.25A上的普通型电雷管生产工艺

  22.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工艺

  23.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24.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低水平工业炸药生产线

  25.爆竹、组合烟花、喷花等产品的手工装药生产工艺

  二、落后产品

  (十一)民爆和烟花爆竹产品

  1.导火索

  2.铵梯炸药

  3.纸壳雷管

  4.含起爆药等敏感药剂成分的烟火药及烟花爆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