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痼疾,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查办,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警示、教育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来首例行刑衔接案例通报如下:
2020年6月15日,接群众举报,元坝镇董某某住房处存储有大量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苍溪县公安局元坝派出所、元坝镇政府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董某某在其父的住房内存有各型烟花爆竹2261件。
经调查,董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价值共计人民币220659元,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0年8月5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8月7日苍溪县公安局对董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3月3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3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2261件予以没收。
苍溪应急提示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扰乱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更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即将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和广大群众要以董某某的教训为戒,不被非法利益蒙蔽双眼,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